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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到一則消息
《 消保 》 部落客撰文推薦產品 消基會:視同薦證廣告 |
法源編輯室 / 201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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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昨(三十)日公布產品廣告抽查結果,除發現所抽查的電視購物頻道產品廣告都有誇大不實的現象,也發現許多知名部落客曾經在部落格 (BLOG)上撰寫產品的推薦或試用文章。消基會表示,部落客的推荐文也屬於薦證式廣告,如果沒有表明與廠商間的關係,則可能觸法,並呼籲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展開調查。 消基會的調查報告顯示,這次調查共抽查十五則電視購物廣告,發現全數 有過分誇大產品效果或是宣傳不實資訊等現 象,其中有百分之八十七是由名人、素人或疑似專家代言推薦的薦證式廣告;此外,也針對十個知名部落格展開抽查,發現這些部落格的作者都曾經為特定產品撰寫 過推薦文或是試用心得文,雖然其中有百分之八十的文章標明為廠商試用文或約稿文,而剩下百分之二十的文章則強調是作者自身心得,但經過抽查就發現如此高比 例的推薦文,其他部落客撰寫這類文章的情形恐怕更加普遍。
消基會也表示,部落客撰寫產品的推薦文或試用文,性質上等同於名人代言的薦證式廣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 會 (FTC)在去(九十八)年通過廣告內容管理的新規範,如果部落客收取酬勞而撰寫這類文章,就必需揭露他們和廣告商之間的關係,否則可能受罰。依據日前三 讀修正的公 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後段也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的薦證有引人錯誤的可能,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 而 呼籲公平會,對於推薦文或試用文,應該促使部落客揭露是否有與廠商合作,以避免業者利用部落客宣傳不實廣告。
臺灣關於產品廣告內容管理的規範,例如依據消 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性,其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依據該 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的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 任;參照公 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也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廣告或以其他公眾宣傳方法,對於商品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 使 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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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nid=82646.00
老實說
心中滿希望可以這樣執行
如果是有收受廠商付費或對價等關係
就應該要誠實的告知網友
而不是來裝作是真心推薦....
這樣
滿令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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